疫情防治“常态”急待中国海关确立疫情期内特殊规定时效性
疫情产生至今,截止到6月30日,中国海关已公布疫情有关公告10份,內容各自涉及到卫生检疫、捐赠物资、税金征缴、出口贸易、检查、临时入出境、产品质量检测等,详细下表:
此外,别的单位带头、中国海关参加的疫情有关协同公告8份,內容各自涉及到進口免税政策、飞机航班入关点、出入口、出口贸易、卫生检疫等,详细下表:
大家注意到,之上公告中,10份公告明文规定了起效起止時间,在其中2份已各自被事后公告替代,全自动无效,8份现阶段依然合理。
5份公告未注明起效起止時间,默认设置 为自公布之日起起效,都没有注明有效期限,现阶段依然合理。
3份公告确立注明了起效的起止時间和截止时间,在其中2份已期满无效,1份现阶段依然合理。
综上所述,18份公告中有4份早已无效,14份依然合理。
早已无效的4份公告中,有2份是被事后公告替代,分别是中国民航总局、中国外交部、卫健委、海关总署、移民局有关到达站为北京市的国际航班从特定第一入关点入关的第1号和第2号协同公告。代表着其基本上规定依然持续,主要内容有一定的调节,且现阶段合理的5单位第3号协同公告仍然有可能伴随着疫情发展趋势转变 而调节。
可是此外2份早已无效的公告,却并不是由于被事后公告替代,只是是公告要求的有效期限期满而无效:
海关总署、卫健委协同公告第15号《有关防治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肺部感染的公告》,自公布之日(2020.1.25)起起效,有效期限3个月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收质监总局协同公告第6号《有关防治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肺部感染疫情進口物资供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有效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涉及到免税政策進口物资供应已征缴的应免税金给予退回的,相关進口企业可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中国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办理手续。
可是,这2份早已无效的公告內容与疫情息息相关,在当今疫情防治“常态”的情况下,公告无效但却沒有事后现行政策,显而易见存有系统漏洞。
在其中,海关总署、卫健委协同公告第15号《有关防治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肺部感染的公告》中有以下规定:
一、出入境签证工作人员在出、入关时若有发烫、干咳、呼吸不畅等不适感,理应向中国海关积极申请,相互配合中国海关搞好体温监测、医药学巡视、医药学清查等卫生检疫工作中。
二、出入境签证工作人员若在代步工具运作中途产生发烫、干咳、呼吸不畅等不适感病症,要立即告之代步工具乘务员工作人员,代步工具责任人应向游客给予本人防护装备,并立即向出入境签证港口中国海关汇报。
三、出入境签证工作人员在旅游中应保持稳定的本人生活习惯,如讲究卫生、配戴防护口罩、防止与亚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患者较深接触等;如发生发烫伴随干咳、呼吸不畅等亚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病症,理应马上就诊并向医师表明最近旅游史。
那麼,伴随着该公告合理满期,这种规定是不是也无效了呢?
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协同公告第6号《有关防治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肺部感染疫情進口物资供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有效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可是,公告要求的例如“适当扩张《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要求的免税政策進口范畴,对捐助用以疫情防治的進口物资供应,免税進口进口关税和進口阶段所得税、所得税”、“对卫生健康主管机构机构進口的立即用以防治疫情物资供应免税进口关税”、“本公告项下免税政策進口物资供应,可依照或对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备案海关放行,再按照规定补领有关办理手续”等现行政策,是早已变为常态现行政策了呢?或是3月31日以后就已宣布无效?
与之产生对比的是,5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协同公布2020年第28号《有关适用疫情防治稳价等税金现行政策执行限期的公告》要求,为适用疫情防治、公司qflp和复工复产,以前的4份公告要求的税金政策优惠,实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有关适用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肺部感染疫情防治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有关适用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肺部感染疫情防治相关捐助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有关适用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肺部感染疫情防治相关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我国发展改革委有关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肺部感染疫情防治期内免税一部分行政部门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我国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感到遗憾的是,在其中并沒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协同公告第6号《有关防治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肺部感染疫情進口物资供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当疫情防治变为“常态”,不论是对入出境工作人员的疾病预防规定,或是对進口疫防物资供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都理应融入“常态”规定,即便 是在新政策出台时没法可能疫情的发展趋势局势,也理应维持高度关注,并立即对将要无效或是早已无效的现行政策作出调节。
14份现阶段依然合理的公告分成5种状况:
1.有9份公告明文规定了“疫情期内”或是“视疫情发展趋势状况动态性调节”的內容,表明现行政策要求仅适用疫情期内,不属于常态规定,其时效性没法明确,但能够预估将伴随着疫情消退而无效。
针对这种将伴随着疫情消退而无效的现行政策,业内抱有不一样希望:
像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第5号协同公告和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管理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第12号协同公告,因为是在独特情况下的非传统现行政策,不论是公司或是政府机构,广泛期待早日无效。
可是,像海关总署公告第24号《有关新式冠状病毒肺部感染疫情期内中国海关查查验物时收送货人免以在场的公告》,由于其有益于贸易便利化的总体过程,尽管问世在疫情这一独特情况下,却理应尽早转换为基本现行政策,并积极主动推动贯彻落实。
2.有1份公告明文规定了有效期限:海关总署公告第55号《有关暂免征缴出口贸易货品自销缓税贷款利息的公告》,有效期限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有1份公告未明文规定适用疫情期内:海关总署公告第46号《有关发布<独特物件中国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测名字相匹配表>的公告》,可视作自公布之日起长久有效。
4.有2份公告尽管沒有要求无效時间,但由于公告內容事宜的及时性,在实际上早已无效或是一部分无效:
海关总署公告第18号《有关临时性增加汇总征税交款限期和相关税款滞纳金、滞报金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第21号《有关临时性增加出口贸易手(账)册销账限期和相关申请注册备案办理备案事项的公告》
之上2份公告要求的临时性现行政策,或是确立可用时间段,或是以“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疫情防治工作部署明确并发布的开工日期”为参考,这种早已无效,仅与“疫情防治工作中必须”或是“進口疫情防治物资供应必须”有关的要求依然合理。
5.有1份公告对可用状况要求模糊不清:海关总署公告第40号《有关增加受疫情危害的临时入出境货品限期的公告》,其时效性范畴存有异议,危害现行政策实际效果,详细《海关暂时进出境延期政策存在疑义》
早已无效的现行政策还必须执行
已经实行的现行政策具体早已无效
时效性要求存有异议
将要无效的现行政策必须变为常态化
……
当今疫情防治“常态”的局势下,急待中国海关对于以上难题,确立疫情期内特殊规定时效性。